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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0-12-07 10:13   字号: [        ]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昆明市审计局

OO年十一月十日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1

对拒绝、

拖延提供与

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

提供的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轻微

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改正不及时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虽然改正但是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严重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15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比较严重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处15000元以上低于4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高于5000元低于15000元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著轻微

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般

有减轻处罚情形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低于5000元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低于2000元确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违法所得低于1倍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低于2000元确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严重

有从轻处罚情形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5000元以上低于15000元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2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确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违法所得1倍以上低于2倍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2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确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比较严重

情节比较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15000元以上低于40000元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5000元以上低于15000元确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违法所得2倍以上低于3倍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5000元以上低于15000元确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确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按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5倍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1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确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显著轻微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一般

不自行改正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严重

责令改正后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

比较严重

情节比较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开除处分。

4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显著轻微

自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自行改正但不及时的。

责令改正。

一般

不自行改正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比较严重

情节比较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显著轻微

情节显著轻微。

不予处罚。

轻微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

一般

有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比较严重

情节比较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显著轻微

自行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自行改正但不及时的。

区别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4项、第5项执行

一般

不自行改正的。

区别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4项、第5项执行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区别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4项、第5项执行

比较严重

情节比较严重的。

区别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4项、第5项执行

特别

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区别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4项、第5项执行

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显著轻微

情节

显著

轻微的。

不予处罚。

轻微

自行改正但不及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一般

不自行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重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比较严重

情节比较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显著轻微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后果。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比较严重

情节比较严重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